五条本专项资金支持属核准类资助,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社会公示、管理部门(前海管理局)决策的原则,采取事后无偿资助方式,受资助项目*验收(重大项目支持方式按本实施细则十四条执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一)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二)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三)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四)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1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五)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万元以上不过500万元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六)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250万元以上的且代扣代缴机构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500万元以上不过1000万元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条为贯彻落实《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支持前海建设深港人才特区及人才协调小组批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建设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合作区人才集聚的激励机制,为前海开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深圳市委深圳市印发<关于促进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发〔2016)9号)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前海〔2015〕43号),本细则。
二条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每年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资金规模可根据引导资金申报情况、前海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个税增长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三条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奖励对前海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有关人才,奖励对象包括一般支持对象和其他支持对象,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核准。
四条本细则一般支持对象为在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实际运营的下列机构中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在前海依照《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条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一)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纳税不低于50万元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
(二)在前海合作区租用、购公用房或港资相对控股且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30万元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
本条所称非法人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专属经营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
申报单位依据四条之规定递交申请时,申请人需仍在该单位任职;递交申请后,申请人从原单位离职的,原单位自递交申请后至公示结束前应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馈,我局将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扶持。港资全资企业递交申请时,注册资本应到位50%(含)以上;递交申请后,因股权关系发生变,导致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撤销。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一)申报时,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二)五年内,申请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或申请人对所在单位五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申报时,申请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申报时,申请人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请人对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申报时,申请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申请人对所在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主要责任的。
一)创业载体获奖配套: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共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国**奖等科技类奖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广东省**奖等广东省科技类奖项及深圳市科技类奖项。
(二)载体获批建设配套:获批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中心等载体;获批建设广东省、深圳市工程实验室、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省、市级载体。
(三)载体立项配套:承担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基础性、*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及其他科技计
专项)项目以及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科技产业类科技规划咨询项目。
(四)创业载体认定配套:经家、广东省、深圳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区认定且获得资助的创业载体。
(五)创业载体立项配套: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给予的科技类项目立项资助的创业载体。
同时获得多级奖励的,按标准配套资助,但不重复资助。
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财政专项资金规模及市场的容量来安排和确定。
引导基金通过逐年增资、投资回收滚动使用等方式扩大规模。来源包括:
(一)前海产业发展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
三)深圳市和前海合作区其他财政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依法委托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资设立深圳市前海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前海管理局委托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深圳前海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联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与运营引导基金。
前海管理局为引导基金的出资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安排和筹措财政出资资金,履行对引导基金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二)对引导基金依法享有资产收益、负责重大决策等出资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参与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的重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金、绩效评价、引导基金公司章程、管委会议事规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
(三)开展对引导基金的财务及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对引导基金年度经营情况和投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计等工作,委派人员列席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会议、查阅引导基金相关文件;
(四)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前海管理局相关规定,对引导基金尚未开展投资的资金进行调度安排;
(五)协调各级产业部门,支持子基金及子基金投资的片区内企业发展,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为子基金投资的片区内企业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六)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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