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科技与产业化发展,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中设立前海创业载体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实行滚动管理,如本年度符合申报条件的资助资金需求量出年度预算,不足部分将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支付。
本实施细则十一条所称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活动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活动:
1.冠名“前海”。
2.活动人数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
3.邀请诺贝尔奖或同等层次奖项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世界人士、机构负责人以及各行业的相关人士等具各一定影响力的嘉宾。
4,受到级别媒体报道。
(三)本实施细则十三条款所指来自港澳台及海外的人员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闽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等的港澳台或外国公民。
2.获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闽台地区或海外居留权的港澳台或海外居民。
3.在港澳台及海外大学留学并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内地居民。
四)本实施细则十三条二款、三款所指具有港澳台及海外背景的项目和港澳台及海外运营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工商注册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港澳合资等)。
2.股权结构中有符合本实施细则港澳台及海外人员规定的自然人股东且持有25%以上股份。
3.其它可以被认定为港澳台及海外背景的项目或运营机构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在另行的操作规程中明确。
申请人才发展引导资金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单位申请书及承诺书;
三)申请人明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依据四条规定申请时提供)和申请人来源于深圳前海税务机关的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和纳税清单;
五)申请人劳动合同复印件(依据四条规定申请时提供);
六)申报单位购房、租房合同(依据四条二项规定申请时提供);
七)单位资质材料(非法人机构、实施上市公司长期性人才薪酬激励计划、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控股子公司、港资全资企业及港资控股企业、上市企业及一级控股子公司,申报单位按类型提供);
(一)按照在资助期限内实际缴纳租金的50%予以资助,每年资助金额不过500万元。
(二)按照在资助期限内实际缴纳物业费(含水电费、空调费等)的50%予以资助,每年资助金额不过50万元。
对同一创业载体的租金及物业费资助累计不过3年。同一时期内已经或正在享受前海其他有关租金或物业费优惠政策的创业载体,不再享受本条资助。
九条创业载体内有注册并实际运营在前海的企业获得国家**企业认定(含迁入前海的国家)或列入深圳市培育库,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创业载体奖励:
(一)获得国家**企业认定(含迁入前海的国家)的,按每个企业给予创业载体5万元的奖励资助。
二)列入深圳市培育库的,按每个企业给予创业载体3万元的奖励资助。
十条创业载体直接投资或提供担保、质押等融资服务促成创业载体内入驻企业(注册并实际运营在前海)成功获得社会融资的,给予创业载体运营机构融资额3%的融资奖励。
对同一创业载体单次融资奖励不过50万元,全年累计奖励资助不过300万元。
十一条创业载体事前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备案,围绕创题在前海举办学术论坛、创业大赛等公益活动并冠名“前海”的,事后一次性按照实际投入费用50%,不过100万元予以资助,对未冠名“前海”的,事后按照实际投入费用50%,不过50万元予以资助。
条为贯彻落实《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支持前海建设深港人才特区及人才协调小组批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建设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合作区人才集聚的激励机制,为前海开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深圳市委深圳市印发<关于促进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发〔2016)9号)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前海〔2015〕43号),本细则。
二条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每年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资金规模可根据引导资金申报情况、前海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个税增长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三条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奖励对前海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有关人才,奖励对象包括一般支持对象和其他支持对象,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核准。
四条本细则一般支持对象为在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实际运营的下列机构中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在前海依照《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条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一)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纳税不低于50万元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
(二)在前海合作区租用、购公用房或港资相对控股且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30万元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
本条所称非法人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专属经营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
四条引导基金采取评审、决策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策引导、社会参与、管理、市场运作、放大杠杆、滚动支持、加强、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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